自2015年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
县财政对年满60周岁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40元,即标准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