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具有要约作用的Offer。在其上的要约事项必须与我们将要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主要项目相匹配。
Offer上应该有明确的录用意向。而Offer上需要列明哪些内容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应聘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作出判断。一般情况下,offer应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关键的录用信息、职位与级别。
例如:录用的部门、岗位、职级、直接主管等信息。
2.回复期限、要求。
要求应聘者收到offer后的回复时间,约定逾期未回复则offer失效。
明确应聘者应以什么样的形式和标准回复offer。
3.薪资福利构成。
薪资的构成、补贴、津贴、班车信息等等。
4.福利内容。
如保险、公积金、年休假等等的信息。
5.试用期信息。
包含:试用期期限、要求、薪资福利等信息。
6.报道信息。
包含:报到时间、地点、公司接待的联系方式、报到时须携带的资料等等信息。
7.明确公司的录用意向,应有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的签字和公司公章。同时应表达应聘者接受要约后的违约责任。
Offer信息必须明确包含公司的录用意向,所列信息也必须意思表达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