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四级物业服务标准必须具备的 7 项如下:
1. 客户服务场所:有专门的客户服务中心,至少应配置有办公桌、椅、电话、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备。
2. 人员要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3. 管理服务:
- 有两种以上(含两种)的物业服务方案,并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 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 客户服务: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24 小时受理客户诉求,急修 15 分钟内到现场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 每年至少 1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85%以上。
4. 房屋管理:
-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巡查、维修、保养记录完整准确。
-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 每半年 1 次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协助业主或使用人进行维修。
- 每季 1 次对楼道、道路、围墙、窨井等共用部位进行巡查,发现损坏,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5.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