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海关是属国家管还是地方管辖,不是地方管辖。
海关系统实行集中统一垂直领导体制,现行海关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项,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此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细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各级海关依法履行职责,与所在地政府及其各职能管理部门没有从属、支配关系。各级海关按照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自主地、全权地行使海关监督管理权,不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