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门诊开药有一定的限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
1. 医疗机构应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2.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5.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6.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针对患者病情选用适宜的药品和剂量,避免滥用和过度治疗。
7. 患者在便民门诊开药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医保卡、身份证等,以便核实身份和报销。
8. 部分特殊药品,如抗生素、精神类药品、激素等,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审批,患者应在合规的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
9. 开药过程中,医师应向患者说明药品的作用、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总之,便民门诊开药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旨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和有效。在开药时,患者和医师都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确保用药合理、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