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14年9月30日前曾经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应予减除。
2)对于参保人员曾在企业工作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3)对于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期间折算的工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4)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涉及更改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等问题,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