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产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房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运用在养老保障、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只有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才能真正实现“房子不归我,我也安心住”。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经发布了关于试行居住权登记的通知,涵盖了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这意味着,在珠海,居住权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都需要进行登记。
在珠海试行居住权登记主要涉及三类情形:近亲属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依据遗嘱设立居住权,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其中,通过遗嘱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需要当事人到市内任一不动产登记大厅线下办理。
总的来说,珠海的居住权是一种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在他人房产上设立的权利,其设立、变更和注销都需要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