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护理费的规定主要涉及工伤保险和军人护理费两个方面:
1. 工伤保险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
2. 军人护理费: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综上所述,陕西省护理费规定涉及工伤保险和军人护理费两个方面,具体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