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申办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设施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二)旅馆房屋须具备独立的门户及通道,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三)旅馆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具备安全防范标准的防盗安全设施。
客房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底层、临街靠巷易攀爬、易侵袭的门窗必须设置防盗设施。
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立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实行24小时值守。
(四)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值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旅客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六)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持有暂住证(居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除外)。另外,负责住宿登记的人员须经过上岗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明(上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