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2.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3.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4.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5.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6.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