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可落户。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天津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后,天津市户籍公民死亡,自登记结婚之日起满3年,且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仍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在天津市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