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二、物质奖励:发给奖金或者各种奖品。
三、职务奖励:晋级或晋职
这三种奖励形式,既可单独进行,又可合并实施。由于这三种奖励在激励、调动积极性方面各有特色,因而,实践中往往三者并行:既有精神奖励,又有物质奖励,亦重视职务方面的权益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