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门为方便省事,在暂存款、其他应付款、或受托代理负债等往来科目下,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或委托资金的项目名称增设明细子目,用于核算委托单位的财务收支或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这在业务规模不大、业务种类单一、能在摘要栏详细记载和归类分析经济业务内容的情况下或许可行。
但在业务规模较大、业务种类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代管资金的做法,只能起到资金出纳作用,不能分类详细反映委托单位的资金收支或专项资金收支的明细情况,无法分类详细反映委托单位与外单位之间发生的借还款业务,并诱使一些单位将不合法的收支事项转移隐藏在往来项目中列收列支,逃避收支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