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执行后经复议被撤销,不会有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公安机关盖章或者签名;对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