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是指建设项目管理中实施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项工程管理制度,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具体内容包括:
一 、合同管理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不存在行政领导关系。
合同是维持各方关系的纽带。
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以合同的方式将建设管理目标与责任关系分解并延伸到施工承包商、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形成了设计、施工、监理等对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对国家负责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
正是这些合同管理机制的产生,实现了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管理明确,有利各部门的协调和工作的开展。
二 、法人负责制
监理工程师是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和加工车间的代表,全面负责施工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的监督和管理。
工程监理公司工程师负责制某公司为某工程的项目法人,全面承担工程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经营、还贷、资产保值和增值,全面负责工程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这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后期建筑事故的处理,能够及时找到事故的产生原因,以及事故责任的追踪和后期工作进展。
三、工程建设监理制
工程承包单位参照国内外成功惯例,通过招标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设备制造的全过程监理。
监理工程师是项目法人在施工现场和加工车间的代表,全面负责施工和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的监督和管理。
这种科学合理的职责定位,更利于建设项目的监理监控,保证了项目整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招标承包制
目前建设公司按照“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公正评标”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优选国内的建筑承包商和国内外的设备制造商参与某工程的建设;
为避免决策失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聘请专家组进行独立评标,并根据专家组评标推荐意见,通过集体讨论确定中标单位,这种方式不但保证了项目的质量,而且还有利于国内的建设监理公司良性循环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