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是根据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来计算的。具体天数如下:
1. 顺产:98 天
2. 难产:98 天 + 30 天(增加难产假期)
3.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假期
4. 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15 天
5. 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42 天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不能低于原工资标准,两者以高者为准。同时,单位必须按月支付,不能以社保部门未拨付为由而拒付。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 98 天。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 9 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 9 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