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缴费,至满15年止,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人社部相关法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在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到龄可延长缴费60个月,再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在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按月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
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具有本市户籍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个人延长缴费。(《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过渡衔接方案》)
特别注意!女55周岁、男60周岁前为厦门户口且非首次参保的方可延长参保。女55周岁、男60周岁前为厦门户口且首次参保的、女55周岁、男60周岁后为厦门户口的,需经确认待遇领取地为厦门方可延长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