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应该在长期资产中列示,不应该作为流动资产的一部分计入待摊费用中。而民办非企业可不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采取第三门类制度,故具体是否计入待摊费用需参照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
一般情况下,如果该待摊费用是由特定投资或事项产生,可以被明确归属到未来的经济利益中,那么可以列为长期资产中的长期待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