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伤害事故受伤出院,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的有效。
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进行鉴定。
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