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按照生产前12个月计算的。根据《生育保险条例》,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基础是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说,若在生育前12个月中女职工有产假或病假,则这些时间内的工资也会计算在内。
因此,生育津贴发放的金额与生产前一年度的工资水平无直接关系,而是由生产前12个月内的工资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