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非现金支付结算时,应按规定在用途栏填写收付款的用途,不得以“代收”、“代付”等笼统表述替代收付款的具体用途。
对公账户的每笔汇款都必须注明用途,以明确资金流向,保障资金安全,防范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