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200起付线后,可报销85%;
(2)在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和县级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300起付线后,可报销70%;
(3)在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500起付线后,可报销65%;
(4)在市级乙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1100起付线后,可报销60%;
(5)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所发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最高可报销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