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羁押不一定会判实刑。从理论上而言,取保候审和逮捕一样都属于刑事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上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逮捕这几种情形。从司法实践中而言,法院一般比较谨慎适用逮捕,主要是因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责任比较重大,一旦最终案件被宣告无罪,那么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就会是国家赔偿机关。
在开庭前,法院作出逮捕主要有以下三种可能:
- 法院基本上肯定要判处实刑,为了诉讼便利和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所以将被告人进行收押。
- 把逮捕作为一种促进调解的手段,这主要是针对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存在被害人的案件。通过逮捕的强制措施给被告人及其家属一定的心理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成调解。
- 被告人自己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比如在诉讼过程中多次传讯仍然不到案,或者未经批准多次离开居住的市、县等。
此外,即便是开庭前收押了,以后也有可能判处缓刑甚至免刑。例如,被告人或者他的家属同被害人达成了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就极有可能判处缓刑,甚至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