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峰湖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地、建鱼塘;
(二)在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抬网、迷魂阵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四)擅自搭建钓鱼平台、钓鱼棚等构筑物;
(五)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