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票(流通股)的股东身份的取得或丧失,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过产为依据。
2、公司登记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股权托管机构对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登记,具有较之公司内部记载更高的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