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住院伙食费:2018年4月1日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实行定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30元。
3、交通食宿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4、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或者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5,生活护理待遇: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