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周岁以上老人在省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均按80%,90周岁以上老人按90%比例予以报销(属贫困人口的,报销比例按照“就高不就低,乡镇医院最高不超过95%,县级及县级以上最高不超过90%”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