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需要特定。要约人是提出合同订立要求或建议的人,而受要约人是接收这一要求或建议的人。在要约中,要约人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特定化。同样,受要约人原则上也应当特定,因为只有受要约人特定才能明确承诺人。总的来说,这样的设定有助于明确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并确定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即可成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