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在裁判生效后对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但这通常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已经在诉讼中提出了某项请求或主张,并且该请求已经被法院处理或作出判决,那么原则上不应允许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相同的请求或主张。这是为了防止滥诉和浪费司法资源。
然而,对于反诉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告可以在同一案件的诉讼中进行反诉,即在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甚至可能提出自己的新诉求。根据这一条款,反诉是在原有诉讼基础上增加新的争议内容,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综上所述,提起了反诉之后,理论上还可以再另案起诉。但是,这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针对同一个诉讼标的,且诉讼请求相同或基本相同,可能会被视为重复起诉;但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反诉,则不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