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材料: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申报表(生育时所在单位盖章)
生育证复印件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生育医疗费直接在定点医院按生育结算)
诊断证明原件(医院加章,生产方式、分娩日期必须与出生医学证明一致,孕几产几和胎儿数量描述清楚准确,否则无效)
女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第一页和第二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
女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1。
提交材料: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2。
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2。
其他补助: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医疗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一次性补贴:在一、二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提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