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产前检查费用的领取方法如下: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限额结算,其最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00元/人调整为单胎800元/人、多胎900元/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按项目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