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可以领取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4.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