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