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移动电话转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移动电话转售业务经营者应当自业务终止之日起18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经营档案,经营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移动公司作为移动电话转售业务经营者,也应当遵守这一规定,将业务文档保留至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