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自治:
机构为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设立,以便于群众自治。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1。
城市居民自治:
机构为居民委员会,设立目的是实现居民自治,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以100-700户作为所辖居民户数的范围。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1。
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
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种形式,代表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