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告在审理期间转让全部债权,则该债权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已经不存在。因此,原告不再有权对该债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诉讼,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原告已经不再具备该债权的合法权益。
同时,据我所搜寻到的互联网知识[4],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向法庭陈述真实情况并接受宣誓。如果原告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败诉,而在审理期间转让了全部债权,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未真实陈述这一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能会被质疑作伪证、虚假陈述等行为,从而影响当事人的信誉和案件判决结果。
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败诉的情况下,原告转让全部债权后已经失去了该债权的合法权益和在法律中提起诉讼的资格,同时在诉讼中应真实陈述事实并接受宣誓。